“微信生榨椰子汁”、“微信綠豆百合”、“微信紅豆薏仁”......
乍一聽,你是否會以為騰訊公司的即時通訊應用程序“微信”推出了新產(chǎn)品?實則不然。
這是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微信保健品公司”)利用騰訊公司的即時通訊應用程序“微信”已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,生產(chǎn)銷售的帶有“微信”字樣的產(chǎn)品,導致公眾造成混淆,誤認為兩家公司存在許可或關聯(lián)關系。
近日,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“微信保健品公司”侵害騰訊公司商標權、構成不正當競爭,責令“微信保健品公司”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“微信”字樣,停止生產(chǎn)、銷售并召回標有“微信”字樣的商品,并賠償騰訊公司經(jīng)濟損失25萬元。
此次生效裁判,首次以司法判決形式認定“微信”為馳名商標,應當給予跨類別保護,他人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。
據(jù)了解,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則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,其經(jīng)營的范圍包括保健與健康用品、預包裝食品、日用百貨的批發(fā)與零售等。除了公司名稱外,“微信保健品公司”生產(chǎn)和銷售的產(chǎn)品中也帶有“微信”字樣,有的甚至帶著“微信”的logo。其中“微信綠豆百合”、“微信燕麥玉米”、“微信紅豆薏仁”等罐裝產(chǎn)品以及外包裝箱上使用的標識,與騰訊公司的“微信”logo高度近似。
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,“微信保健品公司”在2015年成立的時候,“微信”即時通訊應用程序已通過海量用戶的長期使用與騰訊公司建立起穩(wěn)定的聯(lián)系,其“微信”字樣及圖形商標標識家喻戶曉、廣為人知,而且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了馳名商標。
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作為后成立的食品飲料類企業(yè),在選擇企業(yè)名稱時,應該合理避讓騰訊公司“微信”字樣及圖形商標標識中的部分,防止公眾造成混淆,誤認為兩家公司存在許可或關聯(lián)關系。“微信”二字與通訊、信息聯(lián)系密切,而與保健品、食品飲料等商品毫無關聯(lián)。“微信保健品公司”模仿“微信”商標的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,主觀上故意攀附騰訊公司的“微信”字樣及圖形標識的商標知名度,對“微信”馳名商標構成了侵害,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,構成不正當競爭。
一審法院判決,“微信保健品公司”應立即停止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,包括在其公司名稱中停止使用“微信”字樣,在其網(wǎng)站停止使用類似于“微信”字樣及圖形的標識,立即停止生產(chǎn)和銷售、召回標有“微信”字樣及圖形標識的商品,并賠償騰訊公司經(jīng)濟損失25萬元。
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維持原判。
有專家表示,依據(jù)我國商標法規(guī)定,馳名商標享有特殊法律保護,可以跨不同類別享有商標專用權,而普通注冊商標僅能在注冊的相應類別中享有商標專用權,例如:食品類的普通注冊商標僅在食品類中享有商標專用權。騰訊公司的“微信”字樣及圖形商標標識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,則在不同類別中都享有商標專用權,其他人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。
當前,涉及到企業(yè)商標權的侵權案件易發(fā)多發(fā),直接影響企業(yè)的正常合法經(jīng)營發(fā)展。
早在2016年9月,一家名為“廣東微信互聯(lián)網(wǎng)服務有限公司”在其網(wǎng)站、辦公場所、對外商業(yè)活動及宣傳推廣中多處使用“微信”字樣等行為,后被佛山中院認定為商標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,據(jù)此判決該公司賠付8萬元,并停止使用“微信”字號作為公司名稱以及辦理名稱變更手續(xù)。
2018年4月,某文具店銷售的“小米”電源適配器因使用了與小米公司相似的商標,法院認定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。
2018年4月,阿里巴巴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,指控迪拜一家公司使用一種名為“阿里巴巴幣”的加密貨幣籌資逾350萬美元,涉嫌侵犯其商標權。
【來源:法制網(wǎng) 作者:王婧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