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交所日前對外發布《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》送達公告稱,畢士鈞在擔任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期間,存在涉嫌違反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14 年修訂)》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18 年 11 月修訂)》相關規定的行為。根據本所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18 年 11 月修訂)》第 16.4 條的規定,擬對畢士鈞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。
深交所稱,已要求暴風集團向你送達《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》(創業板處分告知書〔2019〕第〔13〕號),因暴風集團無法與你取得聯系,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紀律處分的相關事宜。請你自公告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到本所領取《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》。
根據深交所《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》《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》的規定,畢士鈞享有陳述和申辯等權利。如畢士鈞對前述紀律處分有異議,應當于《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》規定的時間內向深交所提交書面陳述與申辯,并提供相關證據。未在深交所公告發布后的十個交易日內到本所領取《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》,深交所將按照相關規定作出正式處分決定。
【來源:IT之家】